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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佛教协会召开涉及寺庙管理有关问题学习讨论会返回

2013-02-01 10:24:02 来源:弘法寺 浏览量:2003

  

  海南省佛教协会召开涉及寺庙管理有关问题学习讨论会

  

  会议主席台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海南省佛教协会会长、湖北省佛教协会名誉会长、深圳弘法寺、尼泊尔中华寺、三亚南山寺方丈印顺大和尚致辞

  

  与会人员认真讨论

  

  与会人员认真讨论

  2013年1月31日,海南省佛教协会第二届二次理事会议举行《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意见》讨论学习会。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海南省佛教协会会长、三亚南山寺方丈印顺大和尚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他指出,《意见》是针对寺庙被承包、被上市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发改委、公安部等十部委制定下发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配合贯彻。

  印顺大和尚在讲话中指出,《意见》的出台非常重要、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他详细解读了《意见》的各条款。1、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2、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像,并限期整改,并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3、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4、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队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同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宗教、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整治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7、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管理职能。

  印顺大和尚要求全会同仁认真学习《意见》的主旨精神,深刻领会《意见》的实质内涵,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要求和实施举措。

  

  与会人员认真学习《意见》主旨精神

  

  讨论会现场

  

  讨论会现场

  在座谈中,与会人员各抒己见,气氛热烈。大家普遍认为,《意见》针对当前社会上突出存在的寺院被承包、名山被上市、假冒僧尼、以教牟利、借教敛财等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了指导性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这一文件出台及时,切中问题。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维护佛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保障佛教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佛教自身建设,维护佛教清净庄严的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作用。大家纷纷表示,对佛教界和广大信众来说,这一文件的出台反映了期待和心声,我们对此感到欣慰和鼓舞。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意见》提出的举措,有利于依法维护佛教寺院、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努力端正道风,不断完善自我管理,积极创建和谐寺院,维护佛教的清净庄严和佛教界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希望中央有关部门能加大实施督导的力度,切实保证《意见》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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